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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0)1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16

施行日期:2000-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地根据国办发〔1999〕40号以及闽政办〔1999〕152号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文件精神,于1999年6月至10月,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初步摸清了家底。但是,从各地清理情况看,处理和化解已经形成的债务,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更加艰巨。为了确保我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取得成效,完成国务院部署的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目标任务

2000年,全省乡村两级实现财政、财务规范管理,集体收入不断增加,每个乡村要确保当年度不再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并消除债务总额的10%。2001年至2004年,每个乡村要做到各年度消减不良债务总额的20%,到2005年底基本消除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实现乡村两级财政、财务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领导,把清理债权债务工作落到实处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面广、量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市)要成立清理工作绩效考评考核小组,加强对乡村两级债务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本《通知》的目标任务要求,每年对各县(市、区)的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各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乡一策”、“一村一策”,进行分类指导。各县(市、区)、乡(镇)的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清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妥善处理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

(一)收欠款还债。据1999年债权债务清理统计,全省乡(镇)级债权占债务总额的52.1%,村级债权占债务总额的63.9%。因此,各级党政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乡(镇)、村级债权的清收力度,把收回的债权用于偿还债务,但不得将乡(镇)政府和村集体所欠的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一些个体、联合体承包乡(镇)、村集体企业、山地果园、林场等欠乡(镇)、村集体的承包款,以及个人向乡(镇)、村集体的借款,要应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催收力度。对以村集体款项代缴税费的,要逐笔理清,逐笔向村民公布,然后向欠缴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乡(镇)、村党员、干部及其亲属,要带头上缴拖欠的款项。对一时全部归还有困难的农户,应订立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措施,逐步收回。对特困户的欠款,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给予适当的减、缓、免,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收欠款还债必须严格依法开展,严禁采取非法手段,防止引发涉农恶性案件。对拒绝还款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二)核销减债。因债权人或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乡(镇)、村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后再予以核销,并做好账务处理。清欠中收回的款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全额用于偿还债务。

(三)拍卖还债。乡(镇)、村集体长期闲置及长期亏损的企业,或目前无能力管好的资产,或以乡(镇)、村名义借(贷)款并已关、停的企业,可采取公开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对使用以乡村名义贷款的挂靠企业或个私企业,其财产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到原企业法人及其配偶的个人财产。

(四)划转债务。以乡(镇)、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在取得债权单位认可后,一律划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偿还,并按规范重新办理手续。

(五)调息压债。对于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高息借款的,其利率一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减轻高额利息负担;对于利用借贷牟利的,其非法收入要全部上缴用于还债,并追究其责任。

四、采取措施,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

(一)严格控制举债建设行为,严禁超财力搞“政绩工程”。乡村两级除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水毁工程、海堤、水闸和险病水库加固工程以及学校危房改造外,不得负债搞其它基建工程。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向下级及直属部门下达没有资金来源或超过基层实际承受能力的各种达标活动、项目工程建设等硬指标、硬任务。

(三)必须量力而行兴办公益事业。对于需要兴办的公益事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或田亩平摊,也不得由乡村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因借(贷)款缴税所得的“奖励”、“回扣”等非法收入,必须全额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一经发现有乡村借(贷)款代缴税的,按照谁决定借(贷),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

个别税赋和欠债过重的乡村,由相应的乡村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清欠减债协调小组充分调查核实后,提出税赋调减意见,由县(市、区)清理乡村不良债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降低各项支出,提高偿债能力

(一)坚决制止各种向乡(镇)、村的乱摊派、乱集资行为。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征订报刊要严格按照《关于禁止向农村和农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通知》(闽委办〔2000〕88号)规定执行。

(二)精简人员,严格控制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的发放。各乡(镇)要严格控制编制,认真做好临时工的清退工作,严把进人关,不得私招、私聘编外人员。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可能实行交叉任职,精简干部职数和干部配备,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村级应将村干部报酬情况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减少工资支出。

(三)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等非生产性支出。凡是负债的乡(镇)、村一律不准再购买和更换小汽车。要严格会议费和接待费开支,实行会议、接待费单列限额管理。接待工作要严格实行标准工作餐,并做到每月公布一次,谁超标准谁承担。严禁用公费配备通讯工具和超标准超范围报销电话费,严格控制差旅费、电话费的支出。

(四)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大笔资金支出必须经集体研究,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为其它企业和个人借贷担保或抵押,谁作主担保,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从中牟利的要严肃查处。

六、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财收入,提高偿债能力

(一)大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乡(镇)、村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列入乡村两级领导任期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要采取灵活的措施,充分发挥本地的资源、地理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通过特色产业带动经济的起动。同时,乡(镇)、村集体要着眼于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服务,为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排忧解难,通过服务,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盘活现有资产,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要通过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范和杜绝集体资产的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严禁权力包、垄断包和低价发包。乡(镇)、村集体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矿山、滩涂、水面等未开发的自然资源,都要通过竞标,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使之产生效益。从而提高乡村集体偿债能力,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的产生。

七、建立台账,强化督查

为了掌握村级不良债务消减的进度,各乡(镇)都要建立村级不良债务的管理台账,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台账建立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在9月底前把村级不良债务台账全面建立起来,并实行季(月)对账和汇总制度,在次月10日前上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全面推行收支预决算制度,严格管理乡镇统筹费

坚持年初制订全年收支预算。村级要根据村财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在支出预算中,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经“两委”会议通过后,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年终进行决算,对节余的给予表扬奖励;超支的要分析情况,说明原因;对不执行预算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超支造成新增债务的,要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乡镇统筹费要坚持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办法,改变乡镇各单位自收、自管、自支和多头“伸手”的状况。

九、严格实行乡村干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

要把乡村增收减债情况作为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和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对于任职期间积极发展经济,不良债务消减效果明显的,要给予充分肯定,通报表扬,并作为干部提拔的一项依据;对于任职期间,不能按要求处理好不良债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在任期间,继续增加不良债务的,不仅不能提拔、易地做官,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于贪污、侵吞和挪用公款等要依法处理,追回的资金全额用于还债。有关乡、村干部任期与离任审计方案分别由各县(市、区)审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十、加强乡村干部管理教育

落实清理、消减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关键在于乡村干部。要充分发挥广大乡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既给压力,又给动力,广开门路,千方百计增收节支,达到减债目的。当前要以“三讲”教育为重点,突出对乡村干部进行政治素质教育,分期分批进行农村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在广大乡村干部中形成弘扬正气、提倡俭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请客送礼歪风的良好氛围,使从事经济建设的干部能够较多地掌握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用更科学的方法和运作机制来管理乡村集体经济,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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