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7-30

施行日期:2003-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1095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商务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