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商贸函(2003)28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8

施行日期:2003-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将“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将“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1-33)";同时,增加新批准的6家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34-39)".新印章将于2003年8月15日起启用。监管专用章按列名钢铁企业顺序 (见附表)每个企业1枚,由监管小组保管、使用。

新印章启用前以“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签发的监管书在新印章启用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笔业务完成为止。新印章启用后,原“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和“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作废,并由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回并销毁。

特此通知附件:新印模式样(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