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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0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3]7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11-05

施行日期:2004-08-25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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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为自2003年9月23日起五年。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征收反倾销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和方法将另行公布,届时海关将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略)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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