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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8

施行日期:200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积极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不断优化我市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保持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更多的地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1、对自营出口企业实行累计递增奖励。具体标准: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下每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500-10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1000-15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6分;1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7分。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地产品(市区范围内,下同)出口,在执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奖励标准基础上每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5分。鼓励市区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市区生产企业产品出口。取消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市区以外产品的出口奖励。

2、积极培育和扩大有效出口主体,鼓励获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含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企业),另行奖励2万元。

3、对当年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地产品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市区自营出口企业,授予出口创汇规模奖。地产品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的,对企业经营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发奖金1万元。

4、继续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办法,加快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5、出口流通企业购售合同“印花税”与内销流通企业一视同仁。

二、鼓励加工贸易和扩大进口,加快贸易结构调整

6、加工贸易按报关出口额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2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

7、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申报技术改造贴息和产品研发贴息中给予优先申报和推荐。

8、充分利用公共型保税仓库,更多地进口国际市场价廉质优的重要原材料。凡市区企业到市公共保税仓库提货的,在市外贸发展基金中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监管手续费的50%给予补助。

9、鼓励扩大进口,提高进口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进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世界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进口设备(技术)总值的10%给予资助。

10、扶持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出口龙头企业。对收购市区农产品出口的,在地产品出口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2分;对年收购市区农产品加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在水、电供应上予以倾斜。

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和创立出口品牌,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11、鼓励市区企业从市外引进外贸专业人才。每引进一名外贸专业人才(引进时需报外贸主管部门备案)且当年给企业增加出口地产品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企业人民币2万元。

12、支持自营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加大国际市场拓展力度。对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和认可的各类境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1万元;企业自行参展的,凭展会的相关资料,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

13、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

14、引导和鼓励市区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增强企业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凡获得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奖励生产企业人民币2万元;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且该产品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注册企业人民币1万元。

15、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适当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16、鼓励市区企业设立境外投资项目。凡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机构和生产企业,带动地产品出口有收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批准设立起一年之内带动地产品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的,再奖励1万元。凡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批准设立起一年内带动地产品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的,再奖励2万元。

17、鼓励市区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1分。对外经企业组织的外派劳务人员,每派出1人,奖励企业人民币200元。

五、强化服务,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的环境

18、市外经贸局、计委、经贸委、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检验检疫局、银行、开发区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采取更扎实的措施,为加快外贸发展服务。根据市级部门对扶持外贸发展做出的贡献情况,每年评出3至5个扶持外贸发展的先进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19、继续实行对县(市、区)外贸发展的专项考核和奖励。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下达考核目标,根据进出口规模和出口实绩,按年度对县(市、区)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其他完成任务的奖励1万元,完不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同时建立县(市、区)外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从各县(市、区)筹集50万元资金,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对县(市、区)外贸发展的奖励。

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此前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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