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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4)6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2

施行日期:2004-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产品总局备案工作,加强此项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务员条例》第62条“回避”制度的规定,总局和系统从事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的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允许从事代理申报和咨询工作。

二、严格按照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工作相关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禁止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带企业到总局提交办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的相关材料或要求加速审核、备案。

三、严格执行总局2004年第75号公告关于8月1日后不再受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的规定,坚决杜绝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出面提交的“人情”申请,以防止国外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设陷阱要求我推迟申请受理截止日期。

四、总局实行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审核工作人员轮岗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实行进口旧机电备案初审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公务员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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