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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89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2005-4-14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4-14

施行日期:2005-04-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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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家猪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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