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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5]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外贸经营方式,加快“走出去”战略实施步伐,推动我市外经贸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外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统一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外经贸发展作为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快融入国际经济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外经贸对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扩大财政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作用。

(二)加大引导推动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经常分析外经贸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完善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外经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断加强工贸、财贸、银贸、税贸、关贸、检贸、技贸协作,完善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对口交流和协商,及时通报政策信息,研究解决外经贸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快实施“四个多元化”战略

(四)积极培育外贸出口经营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引进出口型外资企业,不断扩大进出口企业队伍,推进出口经营主体多元化。

(五)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各地要根据国际市场变化情况,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大力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努力提高我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出口比重,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

(六)不断创新贸易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调整市场营销策略,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要认真研究本地产业特点,顺应外商投资产业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贸易方式。

三、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推动作用

(七)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全年出口在1000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嘉兴市出口重点企业称号;对全年出口在3000至6000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嘉兴市出口明星企业称号;对全年出口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嘉兴市出口龙头企业称号。

(八)鼓励扩大进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进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扩大进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

(九)继续实施对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的扶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一般贸易出口,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补助2分;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增加出口1美元补助5分,对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其实际出口额作为增量减半补助。

(十)进一步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对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前十强且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前五强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6?10名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

(十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研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凡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研发项目(已列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研发项目除外),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二)鼓励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览会。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摊位的企业,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广交会期间的场外展览会,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东盟博览会(南宁)、高交会(深圳)、消博会(宁波)、乌洽会(乌鲁木齐)、哈洽会(哈尔滨)和跨国集团采购会等,每个摊位补助0.6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市统一组织或承办的境外促销活动,每个摊位补助2万元;对市统一组织或承办的赴拉美、中东、非洲、东欧等新兴市场促销活动,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促销活动,凭有效摊位费票据,经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后,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

(十四)鼓励开办境外企业。对在境外开办生产性企业、研发中心、资源开发企业、经营性公司、营销网络和办事处等,开展业务期满一年,并有带动本地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按投资性质分别给予补贴,对在境外开办生产型企业、研发中心、资源开发企业的,每家补助6万元;其它类型每家补助3万元。

对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交往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加快平台建设。参照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建设补助。

(十六)加大“两反一保”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各类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等应诉发生的费用,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七)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凡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凡获得省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推荐的省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企业的,每家企业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对被确认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对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每个注册商标奖励1万元。

(十八)坚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积极推进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开展ISO9000、ISO14000和其它国际性行业标准体系认证工作。对通过国际标准体系认证且并未纳入中小企业开拓资金补助范围内的出口企业,给予认证费40%的补助。

四、加大金融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撑作用

(十九)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低出口收汇风险。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补助。

(二十)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坚持引导外贸信贷资金供应与进出口增幅同步增长,市级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对风险小、效益好、守信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五、营造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快外贸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新注册成立的外贸行业协会,凡开展外经贸业务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2万元的培训费补助;对运作规范、服务成效显著的,经考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为当年出口实绩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提供帮助开拓国际市场、办理进出口业务手续等服务的外贸中介服务机构,每服务1家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

(二十二)建立进出口信息预警机制。积极监控和掌握国际贸易动态,研究应对国外反倾销、国外产品技术标准变动和绿色壁垒等情况的办法措施,及时通报信息,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三)改善口岸服务环境。加快大通关建设步伐,完善涉外服务功能,提高口岸联动效率,加快货物查验和放行速度。

(二十四)维护外贸经营秩序。坚决打击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活动,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

六、建立外经贸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

(二十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引进实用型、复合型外经贸人才,并在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教育部门要支持和做好外经贸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以不断满足我市外经贸发展的需要。对组织各类进出口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外销员、单证员、报关员、出口退税办税员等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组织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十六)注重开展外经贸业务培训和教育。外经贸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提出业务培训计划,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外经贸业务人才培训和教育,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我市外经贸人员业务能力、业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七、其他

(二十七)本意见所涉及的资金从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八)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市本级。

(二十九)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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