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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3

施行日期:2006-07-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经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调整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调整为60.02%。

2006年3月9日,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称该公司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更名为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并请求由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根据调查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

对有关更名申请,调查机关通知了原申请人。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评论意见,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对评论意见进行了答辩。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股权已被并购,名称也已经发生变更,且更名前后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销售客户以及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自即日起由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即12.45%;自即日起以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60.0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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