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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1-04-10

施行日期:1991-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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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外商到广西投资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荐外商到广西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租赁厂房设施,以及引荐外商到广西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商投资的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荐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补偿贸易项目的,可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不含由我方担保的外商境外借款投入和企业境外借款)提取奖励金。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同)以下的,按1。5‰提取;投入1000万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超过部分按0。5‰提取;投入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2‰提取。以技术投入的,可按技术作价或按股折价计算提取。直接投资于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高科技项目,直接引荐人可加得上述奖励金的20%。

(2)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可按该项合投产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工缴费不超过5%提取奖励金。

(3)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月算起,按第一年租金收入不超过3%提取奖励金。

(4)对引荐外商投资额达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引荐人,除提取奖金外,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还可酌情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杯。

第四条 奖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均由中方企业支付;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奖金从企业获得的工缴费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奖金支付办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方支付单位凭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和外方实际入资证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并报当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支付单位所在地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发放后向当地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自治区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属受奖范围。厅局级干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各级项目主管人员和决策人员、项目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引荐外商投资有成绩的,不实行第三条(1)、(2)、(3)款提奖办法,主要给予精神奖励(如颁发奖状)。成绩突出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晋级。

第六条 获奖人员,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励金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的各项奖励办法,适用于引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投资者。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经济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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