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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3-05

施行日期:199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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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建委、体委、土地局、工商局、环保局、开放办:

根据省政府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协调例会《会议纪要》[1993]第1号精神,对全省利用外资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注意掌握:

一、外商投资兴办高尔夫球场,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繁荣经济,美化城市,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当前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二、全省对高尔夫球场建设要有一个总体规划和布局,可适当集中在旅游景区和外商投资密集地区。请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建委、省土地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严格项目审批制度。高尔夫球场的项目建议书由省政府审批。具体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建委、省土地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体委和省政府开放办、省外资办参加,建立联合审批制度,集中统一审批。项目用地合同,一律报请省土地局审批。厦门市的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严格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土地预约期、项目立项后的到资、开工和建设期限,逾期自动取消项目。

五、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高尔夫球场内配套用地应控制在10%以内,超过部分按房地产项目用地作价。球场主体用地工程未完成50%工作量的,不得出售配套别墅。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市区规划用地,忆分利用荒山、荒坡等非农田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超过30%的,超过部分加倍收取耕地造地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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