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10-05

施行日期:2001-11-16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自一九八二年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已有十年时间,为简化手续,现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三种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并为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原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原批准证书停止使用。

为使新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便于今后管理,现将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经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所印栏目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各级发证机关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打印;

3、“企业地址”栏应填写企业详细的法定地址;

4、“企业类型”栏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5、“经营年限”栏中直接填写“××年”,不约定年限的填写“不约定”;

6、“投资者名称和注册地”栏按中方、外方(含台港澳侨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其后填写投资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币种有阿拉伯数字填写;

8、“投资者出资额及比例”栏按“投资者名称”栏的顺序先填写投资者名称,其后填写出资金额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合作经营企业非现金投资的,还需填写出资条件;

9、“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的内容应完整,但文字可以简化;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的填写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外,要按格式规定要求加填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如在批准证书上填写的不是以美元为单位,存根中要按要求折成美元。

对外经济贸易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