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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工作的请示》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3]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3-11-08

施行日期:1993-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关于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工作的请示天津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更加扩大和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我市直接利用外资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截止今年十月底,全市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五千六百八十八家,其中已开始生产经营的达一千多家。从总体上讲,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是好的,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新增长点。

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问题也逐渐增加。及时、妥善地解决这些纠纷,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是现阶段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问题的重要手段。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问题大都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广,单靠一、两个部门往往难以解决,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协调。为此,拟扩展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亦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天津市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任务和职能,由“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工作:

一、“中心”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联系和政策协调;协调、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劳动关系纠纷和其他争议。

二、请市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总工会、贸促会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参加“中心”有关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工作。“中心”召集的有关会议,由上述单位的主管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一般由“中心”的主任主持,遇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时,请市政府主管外经、外贸、外事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三、上述各单位,平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独立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劳动、人事、工会、治安、仲裁等事宜,遇有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的问题,可提交“中心”会议研究解决。

四、具有审批投资额五百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权力的区、县、局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协调解决所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问题。遇有重大纠纷时,上述部门要向“中心”报告,有关问题的协调结果亦要报“中心”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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