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贵阳、兰州、普宁、顺德、南海、黄山、准北、锦西、阜新、白山、通化、儋州、益阳、三门峡、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3-27
施行日期:1994-06-01
时效性:已失效
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贵阳、兰州、普宁、顺德、南海、黄山、准北、锦西、阜新、白山、通化、儋州、益阳、三门峡、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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