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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缴纳税外费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漳政[1996]综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5-22

施行日期:199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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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税外费行为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及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漳州市外资企业收费处(以下简称收费处)是市委、市政府特别设立的,收取、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收费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编制《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项目册》,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收费处根据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授权,向执收单位的执收人员发放《漳州市涉外收费人员工作证》。执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挂牌亮证,应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过程中,必须依照《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项目册》规定,履行缴纳税费义务。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缴费义务的企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通知单,统一到收费处交款。若同一执法单位有多项收费,应归并核算,一次开单、交款。必要时收费处可随时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

第七条 缴费企业应依法经营,照章缴费,不得拖欠。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义,可向执收单位所在地的外商投诉机构投诉,或向同级人民政府申告,但在投诉和申告尚未得到裁决之前,不得拒绝缴费。逾期缴费的,应交滞纳金,拒绝缴费的,收费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执收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按规定收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执收人员向缴费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或随意改变收费范围及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缴费企业可向各级投诉机构投诉,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依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享受优惠收费的重大投资项目收费,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优惠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须先征得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同意,并领取临时许可证后,会同收费处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收费处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收费资金分流到各执收部门及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服务,经双方签定协约而发生的劳务性收费,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口岸联检机构的收费项目,暂不列入统一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处及有关部门执收部门应健全制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收费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直属外资企业。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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