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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5

施行日期:2002-08-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下同)、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市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属于限制类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以及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项目,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省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审批。

二、原由省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合同、章程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凡在各市被授权范围内的,由各市自行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应按规定报省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审批。

三、省外经贸厅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统一管理;各市外经贸局负责所在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外商投资统计工作以及批准证书的管理发放。各市颁发的批准证书应按照省外经贸厅确定的统一格式编号。

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受各市人民政府委托,审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并颁发批准证书。

五、各市原则上不得再将审批权下放。确需下放的,应采取委托方式,并报省外经贸厅审查核准。

各市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分拆审批及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现象的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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