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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3年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政策资金实行预拨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6

施行日期:2003-02-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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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大财政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持力度,尽快发挥扶持政策资金的促进效应,提高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特制定2003年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政策资金预拨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望各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

一、预拨对象。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2002年出口有增长的企业。

二、预拨项目。

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农产品、水产品贴息;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1、出口退税贷款贴息预拨。

(1)预拨依据:按2002年当年新增退税贴息金额。

(2)预拨比例:80% 2、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农产品、水产品贴息预拨。

(1)预拨依据:2002年海关统计数据(2)预拨比例: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存量部分按照70%比例预拨;对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农产品、水产品一般贸易出口贴息按照70%比例预拨;对机电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部分贴息暂不预拨。

3、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1)预拨依据: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2)预拨比例:按照合同应付保险费补助金额的70%比例预拨。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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