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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洛政(2008)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7-15

施行日期:2008-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重点鼓励以数控机床,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模具标准件生产,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为主的普通机械制造业。以农用机械、工程机械、大型矿山成套设备、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为主的专用设备制造业。以汽车整车、汽车发动机、船舶柴油机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为主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为主的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二)石化工业。重点围绕炼油后加工,鼓励延伸产业链条的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有机化工原料及衍生物,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精细化工,高性能涂料,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大型煤化工产品,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物农药等深加工产品开发与生产。

(三)铝工业。重点围绕电解铝产品后加工,鼓励新型合金材料及汽车、摩托车模具、夹具设计制造,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等深加工产品。

(四)钼钨钛产业。钼钨钛伴生矿的金属产品回收,钼矿深加工,钛铸件、钛材等钛制品。

(五)硅材料产业。围绕发展多晶硅,重点鼓励发展8英寸硅抛光片及其延伸产业链条的深加工产品。

(六)其它产业。重点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业,环保工业,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中药提取物及中成药加工,兽用抗菌原料药、兽用抗菌药新产品、医疗保健品的研发生产,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高档次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食品加工业,日用消费品,旅游产品开发以及延伸洛阳市现有工业产业链条的终端产品研发生产。

二、优惠政策

凡投资于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3年由本市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美元,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对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照审批程序经过批准,连续2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助。

上述扶持资助方式市级承担部分主要通过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即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政策引导三项资金)解决。

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我市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即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政策引导三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享受贴息优惠。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30%进行返还,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万美元,返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返还比例可达50%。

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用地,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20%进行返还,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返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返还比例可达40%。

外来投资企业在政府核定的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建成投产的,除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外,按工期提前的比例,可再提高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5-10个百分点;延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凡按以上政策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的外来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政府返还部分由企业与土地部门签定合同,保证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营期不到5年者,政府追回返还部分的资金。

对投资额大、经营期限长和对我市的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参股,三年内的分红全额返还企业,外来投资者可在第四年一次性或分批全额购买政府所持股份。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租金,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土地租金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返还租金的50%。对经认定的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土地租金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租金的50%。

(三)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收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四)其他优惠政策。

对劳动密集型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员工培训,可列入洛阳市“阳光工程培训计划”予以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一至五年多次往返签证。

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弟就学按洛阳市居民对待。外商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子女在洛就学,尊重其本人意愿,视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市财政的贡献,每百万元给予一名学生可自由选择政府所办中小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除正常学费外,免交其他费用的优惠。

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达到《关于洛阳市专家楼有关问题的规定》 (洛发(2004)2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

为外来投资的出口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在报关、报验、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出口货物运输优先保障。

以上政策中财税优惠政策和土地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外来投资者可选择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由投资者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双重优惠。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在与合作方合同洽谈时要提出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的范围、标准,作为条款列入合作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各级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三、简化审批程序

(一)为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理有关手续或及时予以答复。对重大项目,政府可指定商务局、发改委、国资委、民营企业局、科技局等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实行代理服务。

(二)重点项目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制度。

(三)严肃查处对外来投资者刁难、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8月1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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