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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9-08-16

施行日期:1989-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我市本届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将届满,依法应于1990年2月完成换届。现将换庙选举的主要事项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日期

1989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市区和郊区、县的选举工作统一安排在10月至12月进行。1990年2月底以前,各区、县、乡、民族乡、镇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关于代表的名额

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我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数仍基本维持上届数额。即:18个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4413名,221个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10573名。

三、关于设立选举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的指导,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日常工作。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关于加强选举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问题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各区、县、乡、民族乡、镇,各宣传、文化部门和各新闻单位,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动员广大选民,积极参加选举活动,认真行使 宪法 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圆满完成我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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