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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5)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3-06

施行日期:199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并在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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