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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美元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5

施行日期:2003-09-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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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发行美元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3]106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以及《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美元金融债券承销协议》,制定本期美元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五年期美元金融债券,发行总量5亿美元,缴款日为2003年9月25日,起息日为2003年9月25日,本金兑付日为2008年9月25日,每半年付息一次,即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5日和3月25日为该债券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利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的方式计算。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承销商通过本次招投标确定。

本期债券的投资人限于银行间市场具有外币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期债券发行后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为固定面值,采用无利率上下限、有利率标位及相应数量规定、单一价位中标(荷兰式)的招标方式进行利率招标。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1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立基本承销额。

(四)《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本次美元债券的发行。

二、招标书的要素

招标书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票面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没有发行系统用户终端的承销商,可用传真投标书并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投标。现场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 010-88086362、88086297.

四、应急措施

如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因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美元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现场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 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开发银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发行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3年9月19日上午9:30发标,9:3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开发银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本期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3年9月22日开发银行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中标利率。9月22日―25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2003年9月25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开发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路径另行通知)。

2003年9月26日开发银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3年9月2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开发银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中标额的0.15%。兑付手续费为0%.

三、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仅限于前述投资人范围,具体为银行间市场具有外币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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