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1号《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签订注册会计师聘用合同。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协[1996]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01
施行日期:1996-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1号《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签订注册会计师聘用合同。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号)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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