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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财会[199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19

施行日期:1997-06-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会计证和考试

  第三章 会计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四章 会计证注册登记和年检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会计证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苏财会[1997]4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常州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市会计证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三条 全市会计证管理范围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会计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省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申领,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市级财政部门代为颁发和管理。

部属单位(除军队、铁路系统以外)、外地驻常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发放和管理,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二章 预备会计证和考试

第六条 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从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中选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充实会计队伍的需要,以满足各企事业单位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非会计人员通过培训和统考,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统考科目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下同)的非会计人员参加“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四个科目考试合格的,可取得预备会计证。

第七条 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其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组织,实行统一教材和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采取定期举行方式。具体考试办法和时间另行规定。

第九条 预备会计证考试辅导培训办学单位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办班的,其学员不得参加预备会计证统考。由此发生的后果和引致的经济责任,由擅自办班单位负全部责任。审批机关对培训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只顾经济利益,不管教学质量的办学单位,要及时制止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三章 会计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经考核能够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持本人学历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申领正式会计证。

持有预备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申领程序在季末前1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领会计证的程序规定如下:

市属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的省属单位、部属单位,会计证的申领手续为:由本人填具《常州市会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财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盖章,并填写《常州市会计证发放清册》(见附表二)一式三份,连同登记表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将《会计人员登记表》《会计证发放清册》各一份和学历、培训结业原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颁发会计证。

所辖市、区属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审核、颁发。所辖市、区财政局会计证注册登记软盘需按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先进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计证和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后,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

第四章 会计证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四条 会计证实行验证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具有共同负责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权利。

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职称、学历、单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发证时间以及年检、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岗位变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发放的预备会计证、会计证及领证人员情况进行计算机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会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会计证年检不通过的,要收回其会计证,不得再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证年检为不通过。

1.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

2.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

3.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三年的;

4.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未按规定审批,擅自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私自脱离手工记账造成账务混乱的;

7.职业道德差,账务混乱而又不及时纠正的;

8.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报或者参与作假、共同作弊的。

年检不合格的会计证,发证机关应收回其会计证。  第十七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自离岗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对于离岗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调入方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所持会计证继续有效,外省、市单位调入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重新办理会计证,并进行注册登记。

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留职停薪、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离岗后三年)内不予收回,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时,重新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证贴个人一寸免冠近照,统一编码并加盖颁证部门钢印后生效。常州市会计证统一编注十位号码。前二位为常州市编码,第三、四位为市级、所辖市、区编码,第五、六位为各主管部门编码,第七至第十位为会计证编码。具体编码(见附件二)。

以上编码不得任意修改,编码时不得出现重号和漏号。

第十九条 所辖三市财政部门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可按本办法拟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于1991年印发的常财会[1991]字第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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