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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29

施行日期:199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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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8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或者拒不办理经纪人资格证书年度检验,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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