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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2002-06-14

施行日期:200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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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运作协调、决策及时、办事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为会员服务,更好地发挥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行业内可能或已经发生,并将影响或已经影响行业建设与发展的下列事件:

(一)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因会计信息虚假,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涉及有关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执业机构的;

(二)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审计、评估中,因执业问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公安机关传讯、拘传、逮捕和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对行业或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行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协会即按照本规定,启动应急工作程序,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四条 协会领导负责组织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决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协会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协会建立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严守值班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要求做好记录,立即向协会领导报告。

第七条 突发事件记录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的姓名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事件发生的背景和进展情况、事件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姓名等内容。

第八条 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应保持对行业突发事件的敏感性,遇有突发事件,参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 在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协会领导决定组成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由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相关中心或部门主任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出差时,由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 应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突发事件的基本背景、事态发展和影响等进行研究,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二)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为有关方面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技术和政策咨询;

(四)协助、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

(六)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为协会或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七)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小组要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情况,总结经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理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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