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计商(1986)25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12-12

施行日期:198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九八二年以来,国务院曾多次下达关于放开部分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文件,但不少地方仍有“放而不开”或“开而不活”的情况,影响了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目前断档脱销的品种较多,给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切实解决放开搞活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问题,经同商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部分省、市进行了多次研究,提出如下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坚决放开小商品价格。1.小商品的范围。小商品一般是指产品较小,单价较低,利润微薄,品种、规格、花色繁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业消费品。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国发[1982]120号、国发[1983]136号文件规定的商品以及根据国家物价局[1984]价轻字360号文件和[1986]价轻字243号文件的精神,由各级政府确定分期分批放开的小商品。这次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两个品种也列为小商品。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按上述范围,将放开价格的小商品目录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2.放开的小商品的定价原则。按照小商品的性质和生产、流通特点,小商品价格开放后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一般小商品的具体定价办法是:工业按成本加税金、利润;商业按实际进货价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适当利润定价。生产和经营小商品的利润率应大于大商品,零售企业应大于批发企业。利润的大小可根据不同商品的质量、花色及季节、供求等因素,由企业灵活掌握。要适当拉开小商品的档次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量差价。上述各种差价,均由企业自行掌握,不再受主管部门规定的工、商之间,商、商之间的作价办法(含按进货地批发价倒扣的调拨作价办法等)的限制。3.小商品的价格放开后,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不同商店按不同价格出售。为使小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适时调整,其调价部分不计入计划控制的物价指数内。近年来为稳定市场物价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凡涉及小商品的应予取消。各地物价检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商品价格的检查监督,要有利于贯彻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政策。如果地方政府认为极少数小商品的价格暂时不能放开,地方政府必须安排供应平价原材料,并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4.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定价工作中的困难,改进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库存盘点和奖金分配等办法。工、商企业要充实物价人员,提高物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必要的定价、调价办法,加强同行业间的信息联系,正确行使自定价格的权力。

二、对生产小商品的企业给予优惠贷款。

凡小商品的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占企业总产值或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即可认定为小商品生产企业。中国人民银行(82)银发字第327号文件规定,对生产小商品为主的企业实行低息贷款的政策,各地可暂继续执行。对年销售利润占总收入5%以下的小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为发展小商品生产、经营和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进行技术改造的工、商企业,银行暂给予低息贷款。允许按规定用新增加利润税前还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三、对生产经营小商品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为了支持生产小商品的企业,各级财税部门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商品生产企业,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仍有困难的,酌予减免所得税。

四、切实安排好小商品的原材料来源。

小商品所需原材料,随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范围的缩小,将更多地通过市场调节来解决。各级物资等有关部门对计划安排给企业生产小商品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要保证供应,并在品种、规格上给予照顾;在组织计划外物资投放市场时,要优先照顾生产小商品的需要;对废次钢材、边角余料,凡能直接利用的,要优先安排小商品生产的需要。有些小商品,也可由商业、外贸、旅游等批发、经营部门从生产资料市场等多渠道筹措原材料带料加工,做到产品适销对路,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

五、要加强领导,端正经营思想。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工作的领导,组织好工、商衔接,搞好协调。各地工、商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把小商品价格真正放开搞活,确实搞好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繁荣市场,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