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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工技字(1998)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30

施行日期:199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各级职工技术协会:

北京市各级职工技术协会是在北京市总工会领导下,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职工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组织会员、团结吸引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首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职工技协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对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首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推动这项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一、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

1.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扶贫、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

3.科技项目的中介服务。

二、有偿技术服务收入范围

1.有偿技术服务收入是指职工技协组织会员和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服务和“四技”服务收入。

2.会费收入是指按规定上交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3.下属上缴收入是指职工技协兴办实体的上缴管理费及承包费等费用。

4.其它合法收入是指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三、有偿服务项目成本支出原则和范围

支出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2.各项经费开支要用于技协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开支。职工技协资金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3.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必须要有合法凭证。

4.办事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本支出范围:

1.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料、动力、燃料、另配件、外购品、包装运输及管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咨询、设计、论证、鉴定等费用。

2.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支付的各种讲课费、工时费、劳务津贴等费用。

3.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设备和仪器仪表及特殊工具的租赁费、向单位行政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4.实施有偿技术服务项目所需的保险费、合同公证费、中介费、测试费、差旅费、邮电费、公务费、劳动保护等费用。

5.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调研、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等费用。

6.服务项目实施中的外协费用。

7.按规定缴纳的团体会费。

8.按技术合同5%提取技术活动费,用于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和无偿技术服务费用。

9.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及印花税。

四、有偿技术服务“四技”合同认定

职工技术协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应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签定“四技”合同书并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得认定证明。

五、有偿技术服务的税收规定

职工技术协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单独建帐,做到独立核算。执行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主管工会、财政、税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交纳各项税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主管单位或本单位拨款指定技术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本办法由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负责实施。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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