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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26

施行日期:1999-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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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指导各地合理安排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引导农民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研究确定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原则是:(1)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2)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3)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二、合理确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各地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要降低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品种的定购价和保护价。1999年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以及河北省、山西省北部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的定购价和保护价,要适应市场供求状况,较大幅度地降低收购价格。这几个品种中的劣质产品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可以按照低于生产成本的原则确定,以拉开品质差价。

三、拉开粮食品种差价。要利用价格杠杆,鼓励质量好、市场销价高的优质品种的推广,优化种植结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粮食的质量标准,并尽快公布实施。在制定定购价和保护价时,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质量,进一步拉开优质品种与一般品种之间的差价,促进优质品种的发展。

各省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优质品种的具体购销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的,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保护价。

四、进一步拉开粮食等级差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改变现行分等收购、混等销售的作法,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拉开粮食的等级差价,促使农民去除杂质、提高质量。对等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进行收购。各地要在粮食收购中普遍推行使用科学仪器验等验级,防止压级压价。

五、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季节差价。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于推迟交售可以降低水分、提高内在质量的粮食品种,合理安排季节差价,把节省的利息和储存费用的大部分通过拉开季节差价的形式让利给农民,以减轻财政负担,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种粮收入。针对东北地区玉米上市初期水分大的特点,要进一步拉开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鼓励农民降低玉米水分,交售安全水分的粮食。

六、做好粮食价格政策平衡衔接工作。要建立毗邻产区粮食价格衔接制度。每年在确定夏粮和秋粮定购价和保护价之前,相邻产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调。在确定定购价和保护价时,要注意拉开省际之间以及省内各产销区之间的地区差价,以利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平等竞争,促进粮食有序流通。我委将加强对各地粮食价格衔接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引导农民合理安排农业生产,促进粮食生产从数量型向数量效益型的转变。

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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