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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立法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计办经调(2000)1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26

施行日期:2000-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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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价格立法工作,规范价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我委“三定”方案,对价格立法程序规定如下:

一、关于价格法规立法计划。国家计委制定价格行政规章的计划分五年计划与年度计划两种。经济政策协调司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内有关价格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建议汇总平衡后,编制价格立法五年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底以前由有关价格司提出,经经济政策协调司汇总、协调后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后,送政策法规司,列入全委年度立法计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由委内有关价格司提出,经经济政策协调司和政策法规司会签,送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制定工作。

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每年由有关价格司提出制定法规的必要性、目的、框架、起草进度等安排建议,经经济政策协调司汇总、协调后编制“关于制定价格行政法规的建议计划”,经委领导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司统一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关于价格法规的起草。全国综合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经济政策协调司负责。有关价格司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价格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内容涉及几个司的,可由委领导指定的司组织协调。

三、价格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可以根据情况,由主办司提出意见,印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委内有关司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会议的形式讨论。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

四、需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涉及价格内容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国家计委主办的,应履行上述程序后,送有关部委会签后发出;由其他部委主办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先由主办司研究提出意见,会签其他价格司、有关业务司及政策法规司后,报委领导签发。

五、报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价格行政法规草拟定稿后,应报请委办公会议或者由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召集有关司讨论。讨论通过后,由主办司办文,会签其他价格司、有关业务司和政策法规司后,报请委领导签发报国务院审议。

价格规章草拟定稿后,由主办司报请委办公会议或者由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召集有关司讨论。并在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后,由主办司办文,会签其他价格司、有关业务司及政策法规司后,报请委主任签发。

综合性、涉及其他司业务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拟定稿后,由主办司办文,会签其他价格司、有关业务司及政策法规司后报委分管主任审批。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价格法规、委办公会议或者主任委托分管主任召集有关司讨论通过的价格规章,应由委主任签署计委令发布。经委主任签署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计委令,由委办公厅负责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在《价格公报》和《中国经济导报》等报刊上全文刊载。

价格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发布序号、行政法规或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施行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注:本规定所指有关价格司是指经济政策协调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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