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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5

施行日期:2003-12-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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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煤整字〔2000〕第14号)收悉。考虑到大部分煤矿地处偏远,矿井复杂,审查所需费用较高,而现行收费标准偏低,不能适应审查发证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搞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促进煤炭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重点煤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每矿10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每矿800元调整为1600元。

三、对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矿长、隶属关系等无需到现场进行审查的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管〔1996〕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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