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示审定〈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请示》(皖价综[2001]357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同意《目录》所列项目。有关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国家计委办公厅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2)13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5
施行日期:2002-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示审定〈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请示》(皖价综[2001]357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同意《目录》所列项目。有关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国家计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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