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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芜政(200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1

施行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2.商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按综合统一定价征收和实行地块划区分类差别费率政策,一律按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3.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减征或者免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部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芜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3〕18号)执行。

五、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财政直收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征收,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征收或搭车征收;征收的资金,按国家、省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六、规范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手续。凡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有减免缓政策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对虽未有政策规定,但确需要减、免、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交纳,然后再按照“单位报告、政府审批”的原则报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有关减、免、缓手续。

七、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重要的资金来源,必须强化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市计委、建委、财政、物价、监察、法制、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发挥整体合力,使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加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监督和管理,在对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编印《芜湖市基本建设收费标准明白卡》,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发现超过明白卡以外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市物价部门予以查处,以杜绝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现象。

十、本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在10月1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市政府芜政〔1998〕95号文,未全额交清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交费单位要在2004年底前办理清算手续,逾期按新办法执行。市政府1998年11月2日《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力度促进住宅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1998〕95号)同时废止。

附:芜湖市由财政直接征收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项目及标准明细表(略)

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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