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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持有法人股进行清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4

施行日期:199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了解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规范资金运用行为,我会拟对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持有法人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公司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持有法人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1999年底前上报我会。清理情况截止日期为1999年10月31日。

二、清理报告应说明如下内容:

(一)《保险法》出台前后分别购入股票情况和持有法人股情况;

(二)说明持有股票的品种、持仓量、交易量、盈亏情况等;

(三)说明《保险法》出台前持有股票的变动情况;

(四)分别说明总、分公司(省、地、县)持有股票情况;

(五)说明分支机构是否经上级公司授权进行股票交易;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清理报告中还应当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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