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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4)2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1

施行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继续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下放的通知》精神,各区政府务必履行好价格管理的职能。

二、各区政府从事物价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物价法的学习,做到依法行政。市物价局要积极给予协助,推动区级物价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区级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为促进厦门经济发展,完善价格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现予以明确各区价格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一、各区在国家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未列入定价目录管理的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鉴于厦门行政区划的特殊性,福建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县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四区价格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商品价格管理。一是负责制定所辖乡镇自来水价格;二是制定本区内除管道天然气以外的管道燃气价格(不含跨区管道气);三是在不超过全市限价水平的前提下,制定本区内的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四是制定本区内运行的农村客运线路票价水平;五是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各区价格管理部门测算方案后,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关于收费管理。一是负责区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含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包括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二是负责区属单位的经营性收费管理,包括对各类经营性收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三是负责区属医院、个体医疗诊所、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酒店(宾馆)、招待所、旅馆的收费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核准、备案;四是负责对省级和省级以下的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及景点配套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期审核,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五、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四区各自负责辖区内:一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批管理工作;二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三是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证、年审工作。以上三项工作均须向市物价局备案。

六、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市检查分局可直接下查一级。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各自负责辖区内:一是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是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及监督检查;四是区属中小学、街道、居委会的收费及区属医疗单位、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的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五是市检查分局委托或移交的价格违法案件;六是各区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及处罚,使用各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公章。

七、关于价格监测。根据《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1号令)、《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政府73号令)等相关规定,各区应尽快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同时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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