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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0

施行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

(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

(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

(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

(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

(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6)对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贫困残疾人和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床位费实行半价优惠。

(7)所有医疗机构均不得收取住院陪床费。

(8)病人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办法计算。床位费以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3.严格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价格管理。可另行计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均为《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除外内容”和“说明”所规定的品种。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如药品、试剂、医用消耗品,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经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费。我省对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冀价行费(2002)64号)的,一律不得收费。医疗机构新增加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品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费。在使用医用特殊材料前,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说明所需医用特殊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使用何种档次的医用特殊材料。

4.严格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大型仪器检查、治疗收费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最近省物价局、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物价、卫生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其自主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收费,实行单台件审批制度,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不核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5.切实加强县以下和社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在县级医疗机构服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由各设区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城市社区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二00五年六月一日前未收取诊查费、护理费的,暂时不再收取。

6.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1)《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所定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不到位的,在省统一修订前,各地可以实行下浮。

(2)今年三季度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重新核查,经核查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达不到的,将取消执行上一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资格。各设区市要认真搞好自查,并于6月底前上报自查报告。

(3)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国家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4)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坚决制止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科室或个人收费挂钩提成的做法。

7.认真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都必须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向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必须做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凡不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的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一律下浮10%.

8.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针对当前医疗服务价格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不按实际服务数量计算费用;医用耗材以次充好,提高收费;医用耗材不按规定加成比例作价等问题。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查处的违法所得,能退还的要全部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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