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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伊州政发[2005]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1

施行日期:2005-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常波动(以下简称价格异动)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一般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2、重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大,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3、特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一)应急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2、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3、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某县市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二个以上县市范围内时,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全州范围时,主要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州级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4、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5、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各类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应急工作制度:

1、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动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卫生防疫、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已发生价格异动,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商品供求等情况,实行实时监测,及时将监测、汇总、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2、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的范围,实行不同的应急值班制度,一般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紧急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并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

3、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及储备物资等紧急措施。

(三)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

三、应急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异动应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人民政府成立应急领导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商、质量监督、药品监督、粮食、公安、财政、民政、经贸委等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三)价格异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2、统一部署、指挥全州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4、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动用储备物资等;

5、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有关部门职责:

1、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2、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6、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措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7、财政、粮食、经贸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调配工作。

8、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低保群众的补贴发放工作。

9、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10、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四、各类应急预案

(一)一般价格异动预案

一般价格异动发生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价格异动动态,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价格异动预案

重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动预案外,立即成立州级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启动价格异动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迅速通过新闻媒体,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遵纪守法,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抽调专人对指定监测点的重点价格监测品种进行实时监测;实行有组织、有分工的州、县市联动价格专项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三)特大价格异动预案

特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重大价格异动预案外,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于每天11时和18时以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我州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同时申请调拨紧缺物资,以平抑市场价格。

五、应急工作奖惩制度

(一)价格异动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动应急措施的;

2、虚报、瞒报价格异动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5、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伊犁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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