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发改价检字[2006]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2

施行日期:2006-03-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和《关于对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以及《关于提前开展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开展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具体实施。分成四个督导检查组和一个宣传报道组,负责检查和协调全省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工作。

二、检查的时间与方式

专项行动从3月1日开始实施,3月6日前完成进点。到4月底检查基本结束。

通信运营商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通信服务代理商(话吧、宾馆、公用电话等)、通信产品销售商由各地物价局安排检查。

3月6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萍乡市通信行业进行试点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检查各级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信息服务经营者等通信业务经营单位,自2004年1月以来在电信资费、促销套餐、增值业务、销售通信产品中的价格行为,重点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基础运营商、服务商和产品销售商在提供通信服务、销售通信产品之前有价格承诺,而实际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二)提供通信服务、销售通信产品有价格附加条件却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行为;

(三)提供通信服务、销售通信产品通过训导性价格表示诱使消费者、用户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提供短信竞猜和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行为;

(五)以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服务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

(六)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内,对于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限制其对通信企业推出的资费方案具有同等选择权利的行为;

(七)未与通信用户协商一致,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通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

(八)通过免费试用的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通信业务并强制收费的行为;

(九)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资费政策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

四、检查要求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谨慎推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量化执法目标、落实检查任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大力度、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工作中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规范为主、查处为辅,目的是通过查处,使通信行业普遍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得到规范,创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通信行业可持续发展。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消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制止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要大张旗鼓造势,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采取各种形式披露通信行业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宣传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的正面典型,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五、总结验收

请各地5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和选择1到2例通信价格欺诈典型案例报送到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传真电话0791-6624081)。

二○○六年三月二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