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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公示2006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6〕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7

施行日期:2006-05-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6)1号)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求,现将我省2006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内容为:四川省2006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一)、四川省2006年度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二)、四川省2006年度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三)、四川省2006年度村组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四)四部分。

1、四川省2006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一)公示全省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四川省2006年度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二)公示全省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以上1、2部分各地应会同媒体做好宣传公布工作,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收费点公示相关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按川办函(2003)140号《通知》规定,凡未公示的涉农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民有权拒绝执行。

3、四川省2006年度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附件三),主要用于乡镇政府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本年度内农民所关心的涉及农民建房、户籍、婚姻、土地承包、外出务工、计划生育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4、四川省2006年度村组涉农价格公示表(附件四),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本年度内农民所关心的涉及农民的水费、电价、粮价、化肥价格及电视收视费等重要的价格项目和标准。

二、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将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项目标准等内容公示到乡镇、村,各乡镇、村对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率必须达到100%。

三、为了及时、准确地贯彻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各地要按照川办函(2003)140号《通知》要求,及时更新公示牌上的内容,提高透明度,让农民全面了解有关政策和优惠措施。

四、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针对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任何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违规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清退。

五、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06年5月17日

附件 :1、四川省2006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2、四川省2006年度涉农价格公示表

3、四川省2006年度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4、四川省2006年度村组涉农价格公示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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