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报送企业信用数据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6〕1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31

施行日期:2006-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物价局:

企业信用建设,是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重要途径。我局作为第二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已正式纳入省政府专项督办。4月24日我局下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报送企业信用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价发(2006)86号文件后,各市、州对此项工作是重视的,并积极按规定报送,但报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针对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信息填报。企业业绩信息,只填报被各级物价部门授予“价格诚信单位”和“明码实价示范店”的企业,业绩信息可适当放宽,提示和警示信息应从严把握。其中:业绩信息中“企业名称”、“信息发布日期”(以下所有日期均填为14位,如:20060511000000)、“信息有效期限”(统一设定为两年,如:20080511000000)、“业绩信息类型”、“业绩信息内容”(如:价格诚信单位、明码实价单位或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等等);警示信息中“企业名称”、“信息发布日期”(同上)、“信息有效期限”(同上)、“基础信息附加类型”(即附表中的提示信息类别)、“基础信息附加内容”(即附表中的提示信息内容);提示信息中“企业名称”、“信息发布日期”(同上)、“信息有效期限”(同上)、“提示信息类型”、“提示信息内容”是必填项目。

二、填报时间:各市、州务必在每月的20?25日将报表送达我局,信息无变动的请输入“本月无变动”告之。

三、填报格式:各市、州企业信息报表必须以“Excel”电子报表的格式要求上报。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将信息报送至新邮箱:scqyxy_111@163.com.

2006年5月31日

四川省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