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规财(200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06

施行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电子文本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工作者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的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备案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三、诚信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患者查询,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二)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自制制剂)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以方便患者及时了解费用情况和监督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要通过“入院须知”等方式告知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查询地点和查询方法。

(三)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告知患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方式,配备人员接受患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认真负责处理每一位患者投诉,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患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告知患者可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或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实施的单位,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内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内部监控制度。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实现计算机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计算机系统内储存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数据库应与上报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致,该数据库必须公开、公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对没有病历记录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标准网上公示须知

一、 上海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mhb.gov.cn

二、 上海卫生信息网办公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4楼邮编:200040 电话62897000转

三、 报送信息公示内容格式要求:

编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