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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居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6)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31

施行日期:200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燃气集团公司、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煤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20元;居民用管道煤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为1.00元。

二、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使用IC卡表的居民用户,其购气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按抄见气量和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燃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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