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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工作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0-23

施行日期:1991-10-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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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了配合股份制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和健康地发展,促进和加强股票市场的管理,采取必要的税收调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

本所于今年10月12日正式接市税务局沪税地(1991)84号《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的精神,结合目前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本所与市税务局有关部门就做好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三,对其他债券、国库券等转让书据,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凡参与股票买卖的成交双方,均须按本所“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新增“印花税”栏目中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并由各会员单位营业机构在办理清算交割时代扣。

三、“印花税”额由本所计算机主机按股票买卖的实际成交金额自动按比例计算。每份“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应缴纳印花税金额不满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算,分后四舍五入。

四、为便于代扣印花税工作的进行,由本所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上加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以作代扣印花税后的核证标志。

五、本所“清算交割表”新增“代扣印花税总额”栏目,各会员单位在向本所办理清算交割时,须一并将该表中的代扣印花税款划缴本所。

六、各会员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止税款流失的责任。如纳税人拒绝承担缴纳印花税义务,应暂停对其办理清算交割手续。

七、各会员单位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时,必须使用印有“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凭证,未有该章的凭证不再使用。但尚未打印的“

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因已印有”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丢失。

八、对于代扣代缴印花税的违章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付给本所的代扣代缴印花税手续费,本所将根据各会员单位代扣代缴印花税金额定期按比例划付。

十、各会员单位应组织力量,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可及时与本所联系。

十一、因继承、赠与等而开立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事宜,由本所直接办理。人民币特种股票出台后,其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办法,将另行规定。

十二、上述各条从10月28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1年10月2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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