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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集美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6)4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0

施行日期:200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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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集美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6]179号)收悉。根据集美大学新建的新校区(一期)五组团学生公寓以及水上站(海涛楼)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新校区(一期)一、二、三组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二、新校区(一期)四、五组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9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三、水上站(海涛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8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

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集美大学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6年11月10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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