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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8

施行日期:2006-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格字[2006]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按照《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免收污水处理费。

请你局在执行过程中,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8日

附: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6]200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6]2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中,关于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以及该市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决定:同意适度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45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

你市应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足额征收。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此批复自二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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