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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5)1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2005-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的请示》(海证字[2004]第37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股权变更方案。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受让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178139589股股权、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209200754股股权。

二、你公司可据此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中应当明确载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自取得你公司387340343股股权之日起2年内将该抵债股权予以处置变现。

三、请你公司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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