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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公发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0-26

施行日期:198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最近,山西、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江苏、湖北等地有的单位或个人私自生产、销售军服和人民警察服装,造成军、警、民不分,有的地区已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军服、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军、警服装是人民武装集团的专用服装,警服是执法的标志,私自生产与销售军、警服装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为了维护解放军和人民警察的尊严,保证专用服装穿戴的严肃性,防止坏人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私自生产与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指现行帽徽、肩章、领章、星徽、符号、铜包铝扣,橄榄色、橄榄绿色、棕绿色布)。

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安排生产,其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不经总后勤部和公安部批准,一律不准私自生产、销售。凡私自生产与销售的军、警服装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及罚款处理。

二、加工生产军、警服装和专用材料工厂,要严格执行生产供应计划,不得进行计划外生产,不得自行销售或调拨给其他单位。违者依照规定补交税款、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凡违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服装发放范围的规定》穿着人民警察服装的均属非法着装。一旦发现,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加检查,并公开发通知,明令禁止。

四、退出现役的军人和调离警察系统的警察,不得佩带肩章、领章及星徽、符号等标记。

五、检查没收的军警服装和专用材料,按以下办法处理:

凡属合格的新品警服,折价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收购,继续使用或统一管理;

军服及警服的残次品和仿制品,经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后,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处理;

变价处理的价款,按罚没收入交当地财政部门。

各地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公安部 财政部 商业部 轻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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