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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引几种主要物资进入市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87]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3-27

施行日期:1987-03-27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把生产企业自销的几种紧俏生产资料,以及社会库存多余物资,吸引到市场上来,进一步发展有领导、有控制的生产资料市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省物资贸易中心试点,并对省物资贸易中心和进入省物资贸易中心交易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一、允许省物资贸易中心扩大经营范围,组织省内短缺的石油、沥青、建材、五金交电等物资,进行交易,以缓和供需矛盾。

二、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按规定自销的钢材、生铁、铜、铝、铅、锌、水泥(限于湘乡、新化、东江、华中等四个水泥厂生产的高标号水泥)、烧碱、纯碱,进入省物资贸易中心,并按市价销售给本省用户和物资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其中烧碱、纯碱继续减征产品税。

三、使用单位(不包括生产下列产品的企业)一九八六年底和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生铁、铜、铝、铅、锌、烧碱、纯碱,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进入省物资贸易中心按市价销售,其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免征部分留给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

四、外省企事业单位进入我省贸易中心销售的钢材、有色金属、纯碱、烧碱,凭当地税务部门的外销商品证明单,可免征营业税。

五、有关减免税的具体问题由省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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