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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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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7-05

施行日期:1988-07-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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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的商业服务网点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截至一九八七年底,每千人拥有商业网点和服务人员数分别为十一点九二个、五十四点二人(不含个体户分别为三点七六个,四十二点七人)。但是,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质量、布局和行业结构仍然不能适应人民生活和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拖欠网点建设费、不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促进我市商品经济的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中心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省政府苏政发[1982]110号、市委宁委发[1982]52号等文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通知中“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坚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建筑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的规定,今后各建设单位应以拨出面积为主,并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对于拨出面积确有困难的单位或拨出面积不足百分之七的部分,可以拨出投即交付网点建设费。

二、拨出面积或投资的计算标准:凡拨出面积的,按住宅建房总面积的百分之七计算,这部分面积由各区网点办统一安排网点,产权属各区网点办所有,有关部门应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拨出投资的每平方米造价按二百五十元计算。

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成片开发区应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方案应按规定审批,由市城乡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网点办、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决定。统一安排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面积应按百分之七的比例建设,配套内容应包括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粮店、煤店、菜场、集贸市场、早点、饮食、理发、浴室、修配服务、服装加工、物资回收、糖酒食品、日杂百货、储蓄所、邮电所等经营服务企业。

四、住宅小区的市场供应由各区负责。小区网点的经营由各区统一规划安排。擅自改变网点用途和经营范围的,各区有权予以调整。

五、征收的网点面积、网点建设费必须定向使用,专款专用,有偿使用。今后的网点建设费重点用于菜场、集贸市场等农副产吕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中小型网点建设,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占用。

六、各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市网点办办妥拨付网点面积或网点费的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拒交、欠交,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执照,建行不予拨款。

以上规定,自行文之日起实行,各县的商业网点建设,可参照本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南京市网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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