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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10-13

施行日期:1992-07-04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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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为扩大彩电销售,安排好城乡市场,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扩大彩电批发网点。为此,现对工商市字[1989]第140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准许下列单位经营彩电批发业务,但只限于批发给本系统内经核准的彩电经营单位: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营彩电两年以上,信誉良好,具备包修、包换、包退条件的县以上(含县)供销社和农业部所属的中国农垦商业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商业公司(以上公司和农垦区内符合上述经营条件的百货商店,可以经营彩电零售业务)。

二、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瑞达集团(均不包括下属单位和公司)。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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