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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部发[91]财价字第3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5-05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中发16号文件),我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在清理整顿各业务司(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发现,广告司于一九九0年十月十二日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几点意见》(广字(1990)17号,以下简称广发17号文)中关于《广告业务员证》收费项目的确定,未经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准,违反了中发16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广发17号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应立即停止向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过去已收的不再追还)今后《广告业务员证》的成本费,开支由我局另行研究确定。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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